(三十八)企業主要人員
1.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4類人員。
2.《標準》中所稱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是指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評審的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
3.現場管理人員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取得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
相應崗位證書包括: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4.技術工人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可的機構或建筑業企業頒發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
企業以其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作為企業主要人員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社會保險應由其全資或比較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
5.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
6.企業主要人員在兩家及以上企業受聘或注冊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
7.技術負責人的資歷、專業職稱、業績等方面按企業所申請資質的相應標準要求進行考核。企業應按所申請資質類別明確對應的1名專業技術負責人。
8.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相關專業”按職稱證書的崗位專業或畢業證書中所學專業進行考核。
其中,結構專業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結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專業。
9.企業申請某一類別資質,企業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均應滿足《標準》要求。一個人同時具有注冊證書、技術職稱、崗位證書、技術工人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兩個及以上的,只能作為一人考核;但一個人同時擁有注冊證書和技術職稱的,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和技術職稱人員考核。
10.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企業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等應分別滿足《標準》要求,每類人員數量不累加考核。如:企業同時申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只要擁有150名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即可分別滿足兩個類別的技術工人指標要求。
一個人具有兩個及以上技術職稱(注冊資格)或專業工種的,可分別考核。如:一個人同時具有建筑工程職稱證書和道路工程畢業證書,可分別作為企業申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職稱人員考核。
11.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會保險證明中繳費單位應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予以認定。
12.《標準》中要求×××專業、×××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專業必須齊全。
13.《標準》中對職稱人員專業作了限定,且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申報人員應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且每個專業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0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是指30人應當由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4個專業中級以上有職稱人員組成,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各專業至少有1人,其他專業人員不予認可。
14.《標準》未對技術職稱人員專業作限定,但要求部分專業齊全的,是指要求齊全的專業至少有1人,其余申報人員專業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和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5人,且結構、材料或化工等專業齊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或注冊建造師數量或兩者之和的數量為15人,但其中至少應有1名結構專業、1名材料或化工專業人員,其他人員專業不作要求。
15.《標準》中對技術職稱人員專業作了限定,且未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相應專業的申報人員數量達到標準要求即可,每一類專業人員數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人員總數滿足60人即可,每個專業人數不限,也不要求所有專業齊全。
16.《標準》中現場管理人員崗位證書齊全是指企業申報人員中所要求崗位證書人員至少有1人,其他崗位證書人員數量不作要求。如:機場場道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是指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30人中至少有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各1人,其余人員可以是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勞務員、造價員、測量員、試驗員、標準員、機械員等任意一種人員。
17.《標準》中未對技術工人的工種作出要求的,不對技術工人的工種進行考核。
18.《標準》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作為施工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其中,《標準》中考核指標為累計指標的,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不做累計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標準中要求“近10年承擔過下列3類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1)累計修建三級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業申請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時,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提供的主持完成的個人業績應當是三級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項目即可,長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術裝備
《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應為企業自有設備,以企業設備購置發票為準進行考核;其中,申請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應提供設備主要性能指標證明、所屬權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十)企業工程業績和承包范圍
1.一項單位工程業績同時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業績中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作為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6.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
7.施工總承包工程范圍包括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8.《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超過時限的代表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9.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代表工程業績不予認可。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10.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2.單項合同額是指一個承包合同所載合同價。
13.建筑工程高度應為從標高正負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層數是指正負零到檐口之間的樓層數,其中,設備層不計算在內,躍層按單層計算。
15.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16.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17.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或因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六、過渡期
(四十一)自《規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
(四十二)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和《標準》及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頒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換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
(四十三)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按第四十二條規定同時申請資質換證。
(四十四)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可申請《標準》中同類別同等級資質換證,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園林古建筑、機電設備安裝、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附著升降腳手架、送變電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名稱變更后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建筑智能化、電子、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設備安裝、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合并后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3.按原標準取得高聳構筑物、電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堤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設備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1項低于原資質等級并入的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資質換證;其中,按原標準取得堤防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也可申請不高于原資質等級的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4.按原標準取得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一級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換證。
5.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建筑智能化、電子、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6.按原標準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7.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四十五)過渡期內,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按照《標準》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被合并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按照《標準》中合并后的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2.按原標準取得被并入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資質企業,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3.按原標準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相應工程。
4.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別按《標準》中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5.按原標準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施工勞務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勞務作業,不再劃分類別和等級。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在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時,對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和原標準進行動態監管;對按《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和《標準》進行動態監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仍按《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0]210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承包范圍第4條改為“取得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中“房屋建筑”改為“建筑”,“冶煉”改為“冶金”。
(四十八)企業申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仍按《關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城[2007]250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九)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doc
1-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doc
2.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xls
3.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doc
4-1.工程設計資質與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對照表.xls
4-2.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名單.xls
4-3.專業承包資質修訂情況對照表.xls
5.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碼規則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