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1. (1)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
(2)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這三類人在條例中沒有明文規定考核,根據條例的有關條文和相關法規,這三類人也要培訓考核)
2.(1)司機乙將車輛立即熄火并關閉汽車電源總開關。
(2)押運員甲立即告知前后車輛的司機熄火和關閉自己車輛的電源,要求司機和乘客禁止煙火和打手機,要求其他車輛司機和乘客立即疏散到安全地帶,并協助警戒,阻止其他車輛和人員進入危險地帶。(原則:向上風向轉移)
(3)司機乙在事故車輛前后設置警示標志,提醒后面車輛停車熄火關閉電源開關。
(4)押運員甲遠離泄漏位置打110,119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
(5)如果車上配有防護眼鏡、自給式呼吸器、消防服、防毒面具、防護手套等勞保用品,甲和乙佩戴好勞保用品后,嘗試關閉卸料管根部球閥,如無法關閉,利用車上防爆堵漏工具進行堵漏,如果沒有勞保用品和堵漏工具,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利用車上的水霧型滅火器噴水霧減少蒸發,用沙土吸收泄漏的甲醇,處理過程中,必須禁止明火、防靜電、不使用容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6)如果沒有任何勞保用品和處理工具,撤離現場,在安全處等待消防等部門前來處理,做好配合工作。
3.(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甲醇罐車隸屬E公司,該公司自201年6月開始一直使用改裝車運輸甲醇. E公司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2014年12月20日9時40分,紅66號高速公路Y路段M隧道內距入口20m處,一輛以60KM/h速度自西向東行駛的空載貨車,與前方緩行的運輸甲醇的罐車發生追尾碰撞,罐車失控前沖碰撞隧道內同方向行駛的小客車,造成連環追尾事故。甲醇罐車尾部防撞設施損壞,卸料管斷裂,甲醉泄漏,押運員甲意圖關閉卸料管根部球閥,讓駕駛員乙重新啟動車輛,向前移動,結果起火。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燒毀隧道內車輛12輛,造成25人死亡、6人受傷,隧道受損嚴重。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原因有:零擔貨車駕駛員丙疲勞駕駛,導致追尾,甲醇泄漏,押運員甲和駕駛員乙違規操作,重啟汽車,導致起火,甲醇車輛系輕型貨車改裝,超載,司機乙和押運員甲未經危化品安全培訓,司機乙無危化品運輸駕駛員證;E公司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沒有參加再教育。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駕駛員乙、丙,押運員甲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E公司實際控制人丁是造成事故的領導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根據《安全生產法》、《刑法》等法規對E公司進行罰款,對E公司領導撤職,押運員甲、駕駛員乙、丙、控制人丁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給予刑事責任處理。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要求E公司辦理危化品道路運輸資質,使用合格車輛運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負責人按時參加安全再教育,提高安全意識,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押運員、司機等進行危化品安全教育,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演練。
4.(1)違反危化品安全法規。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使用改裝車運輸甲醇。并且超載。甲醇罐車由輕型貨車改裝而成,車輛整備質量2.76t,核定載貨量2.24t,實際裝載甲醇3.7t。
(2)違反安全培訓法律法規。公司實際控制人丁沒有每年參加安全再教育。丁上一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時間為2012年22月。相關員工從未接受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培訓。導致駕駛員乙和押運員甲缺乏安全應急知識,連規操作。司機乙持大貨車駕駛證,沒有參加危險品運輸培訓,取得相應證書。
(3)連反安全生產法,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玉名,由公司出納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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