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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并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省份開始建立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與職稱之間的對應關系。近日,大立教育從天津市人社局獲悉,市人社局關于明確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通知》明確了一級、二級建造師、安全工程師、造價工程師以及注冊消防工程師等30項準入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市人社局關于明確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民團體、大專院校、駐津單位人力資源(職稱)部門,各專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天津市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津黨辦發〔2018〕7號)精神,有效銜接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與職稱,減少重復評價,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現就明確部分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通知如下: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準入類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其職業資格直接對應相應系列和級別的職稱(見附件1、2),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變化適時動態調整。
二、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的,原有職業資格繼續有效,且可按相關規定對應相應系列和級別的職稱(見附件3)。
三、對已取得相關職業資格的人才,用人單位可根據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等情況,直接聘任相應職稱,不再換發我市職稱證書。符合晉升高一級別職稱標準條件的,可持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直接申報評審或考試。
2019年8月21日
附件:準入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對應專業技術資格 | |
1 | 房地產估價師 |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 | 經濟師 | |
2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 造價工程師(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或經濟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二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 |
3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 注冊城市規劃師(2014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 注冊城鄉規劃師(2014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 |
4 | 執業藥師 |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藥監人〔2019〕12號) | 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 | |
5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人發〔2017〕118號) |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或經濟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取得):工程師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9年及以后取得):工程師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9年及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 |
6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 工程師 | |
7 | 注冊驗船師 | 《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 A級:工程師 B級: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C級:助理工程師 D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8 | 注冊計量師 | 《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 一級注冊計量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9 | 注冊測繪師 | 《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 工程師 | |
10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
11 | 護士執業資格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 護理初級(師),護理初級(士) | |
12 | 執業醫師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執業醫師: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 |
13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 工程師 |
14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 工程師 | |
15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 工程師 | |
16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航)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 工程師 | |
17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 工程師 | |
18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 工程師 | |
19 | 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 | 《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 工程師 | |
20 | 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4號 | 工程師 | |
21 | 注冊冶金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5號 | 工程師 | |
22 | 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6號 | 工程師 | |
23 | 注冊機械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7號 | 工程師 | |
24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 工程師 | |
25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26 | 注冊建筑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 一級注冊建筑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建筑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27 | 注冊建造師 |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 | 一級注冊建造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建造師: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28 | 監理工程師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 工程師 | |
29 | 注冊會計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 會計師或審計師 | |
30 | 注冊設備監理師 |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40號) | 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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