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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人社廳發布了關于征求《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公告中指出,為進一步健全完善職業培訓制度政策,面向全省城鄉各類勞動者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全省實現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省人社廳草擬了《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意見稿)指出:
發放培訓合格證書的培訓項目,不在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發放范圍內。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決落實國務院關于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相關工作要求,不得以培訓合格證書變相恢復已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實施期間,經報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后,有條件的地方在落實監管責任且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將培訓合格證書適用范圍拓展到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征求《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職業培訓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職業培訓制度政策,面向全省城鄉各類勞動者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全省實現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草擬了《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月17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建議和意見:
1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鼓樓街5號華陽大廈209室(郵編21000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25-83233810;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zhangyang@jshrss.gov.cn。
我們將對反饋意見認真進行研究,并積極采納。感謝對江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的關心和支持。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20年1月9日
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省政府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9﹞3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1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書”)適用范圍為:各地制定的政府補貼培訓目錄中所包含的就業技能培訓項目和崗前培訓項目,并使用就業補助資金或“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
原則上發放培訓合格證書的培訓項目,不在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發放范圍內。
第三條 培訓合格證書是參訓人員接受培訓的有效記錄和證明,以及參加培訓后考核合格的憑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并按規定作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依據之一。
第四條 培訓合格證書全省統一式樣,內容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規定。包括:證書序列號、參訓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培訓項目名稱、培訓起止日期、組織培訓機構、發證日期等相關內容。紙質證書上同時設置二維識別碼,各設區市要按照省統一要求,建立相應的電子證書數據庫。
第五條 培訓合格證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供證書樣本,各設區市或由設區市授權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制作。
印制證書的工本費由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列支,不得向通過考核的參訓人員收取工本費。
第六條 參訓人員完成規定的培訓課程后,應按照“管辦分離、考培分離”的原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委托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統一組織結業考核。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員培養和評價的工作基礎,具體條件由各設區市設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題庫建設、命題指導和考評人員培訓等基礎性工作。
通過考核的參訓人員,由組織培訓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培訓合格證書。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構建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考核質量監管體系。第三方評價機構要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經評估論證、擇優遴選、公示公布后開展相關培訓結業考核工作。
第八條 培訓結業考核要突出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內容。培訓結業考核過程中相關紙質(電子)文檔、影像資料,要妥善保管,實現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誰考核、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考核工作相關主體責任,完善方案制定、實施考核和審核發證等全流程工作規范。
第十條 培訓合格證書由通過考核的參訓人員本人保管。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查詢培訓合格證書真偽提供免費驗證服務。如發現私自涂改證書登記內容、偽造證書等情形的,由驗證部門收繳證書,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對涉及違紀違法的,應按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培訓證書補辦、更換制度。對損壞或者遺失的培訓合格證書,由持證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負責發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補發,并按要求補記證書登記內容。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已經印制并發放的培訓合格證書,無需更換成全省統一的培訓合格證書,證書效力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以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的政府補貼就業技能培訓和崗前培訓,應按本辦法要求,統一發放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樣式的培訓合格證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做好新舊版本證書發放的銜接工作。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培訓合格證書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細則,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決落實國務院關于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相關工作要求,不得以培訓合格證書變相恢復已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實施期間,經報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后,有條件的地方在落實監管責任且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將培訓合格證書適用范圍拓展到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XX日起施行。《關于就業培訓結業證書核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函〔2010〕32號)及原省勞動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培訓合格證書管理發放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1.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編碼規則
2.江蘇省培訓合格證書統一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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