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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消防救援總隊發布了關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明確:
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兼職。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和我省《關于全面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消防技術服務監管,規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維護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依據應急管理部印發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總隊結合我省實際,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F向各單位和公眾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可在9月17日前發送至電子郵箱164688201@qq.com,聯系電話:0571-85863579,聯系人:張旭陽。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0年9月8日
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管理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規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維護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本省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浙江省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及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用“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發布執業、誠信和監督管理信息,并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六條 鼓勵本省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提升服務質量。
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開辦或者通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業壟斷。
第二章 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七條 符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從業活動。
第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將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錄入“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同步上傳《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承諾書》。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變化情況錄入“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
第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所屬從業人員的管理。
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兼職。
第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或者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不得用印鑒、私章等代替簽名,不得他人代簽。
第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簽訂消防技術服務正式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將合同信息錄入“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浙江省地方標準等開展下列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服務質量負責:
(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活動;
(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區域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火災事故技術分析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第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時,應按要求記錄檢測原始數據,根據檢測結果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時,應按照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類別制定計劃,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實施過程中應如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完成后應出具維護保養報告。
第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建筑消防安全評估時,應按要求記錄抽查測試和現場檢查測試情況,判定評估對象消防安全等級,提出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建議,并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內,將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原始記錄表單、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等信息錄入“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項目負責人和消防設施操作員應當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維護、保養、檢測、評估等有關工作。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修保養服務期限及聯系電話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設施設備用房等場所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服務情況作出客觀、真實、完整記錄,按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期限保管。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辦公場所使用權屬證明、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證明文件;
(二)現行有效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各類表單記錄等質量管理或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文件;
(三)從業人員花名冊及其相應的資格證書信息、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勞動合同等從業人員基本信息;
(四)主要儀器、設備、設施清單和量值溯源證明文件;
(五)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檔案目錄、合同、執業過程原始記錄表單、結論性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抽查;
(二)對被舉報投訴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進行核查;
(三)按照年度檢查計劃實施的專項檢查。
(四)調查火災事故時,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責任倒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市級消防救援機構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有關要求,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專項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具備從業條件;
(二)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同時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或者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執業;
(三)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同時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任職;
(四)是否指派無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五)是否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
(六)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承接業務是否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八)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九)是否公示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事項;
(十)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十一)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維修、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或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十二)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基本情況、執業過程原始記錄表單以及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及時錄入“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
(十三)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日常監督抽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備從業條件;
(二)是否指派無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三)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四)承接業務是否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六)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維修、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或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是否在經其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八)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基本情況、執業過程原始記錄表單以及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及時錄入“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時,應當對涉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延伸調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業過程中是否存在指派無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未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維修、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或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情形;
(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行為;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抽查、專項檢查等主要以“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消防救援機構對發現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執業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干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正常執業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機制,依托“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系統”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根據《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信用管理辦法》,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情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二)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亡人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三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存在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一)依法、依規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實行行業退出、永久禁入;
(二)依法、依規對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火災事故的相關責任主體,實行暫停執業、一定時間直至終身行業禁入等處罰;
(三)信用懲戒期間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四)將其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本地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管理專欄,實時發布、更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和嚴重失信名單,以便企業、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
市、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定期通過互聯網、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曝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良信用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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