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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人社局發布了關于印發《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專業技術人才資格和繼續教育學時互認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容提到2020年10月1日起二級建造師等由江浙滬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合格標準、統一證書樣式,以下是內容詳情。
關于印發《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專業技術人才資格和繼續教育學時互認暫行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政府:
現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專業技術人才資格和繼續教育學時互認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執行委員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9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9〕99號)總體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支持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規〔2020〕12號)相關部署,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專業技術人才流動,促進人才使用,完善人才有序流動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示范區,適用對象為與示范區范圍內注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格,是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下簡稱“職稱”);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學時,是指符合國家繼續教育規定,并經認定的學時。
第二章 職業資格互認
第四條 職業資格互認范圍為人社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所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并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動態調整。
第五條 對全國統一組織實施、統一合格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電子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通用,有關注冊、登記、執業根據國家相關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滬蘇浙取得二級建造師、二級注冊計量師、二級造價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證書,并在發放地注冊的,可隨所在企業經示范區屬地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后執業。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后,二級建造師、二級注冊計量師、二級造價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由滬蘇浙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合格標準、統一證書樣式,取得的證書可在示范區內任一省級主管部門作為注冊、執業或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三章 職稱互認
第八條 職稱互認的范圍為國家統一設置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
第九條 在示范區就業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突破戶籍、檔案、人事關系的制約,通過現工作單位向屬地有關主管部門申報相應職稱。
第十條 在滬蘇浙取得職稱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流動到示范區工作,且符合國家職稱評價基本標準的,不再進行復審、復評或確認,可由用人單位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符合高一級職稱申報條件的,可持原職稱證書進行申報。
第十一條 經滬蘇浙人力社保廳(局)備案的自主評審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流動到示范區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根據其從事工作崗位和實際水平予以確認或評審。
第四章 繼續教育學時互認
第十二條 示范區內專業技術人才可在滬蘇浙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其學時在示范區內均有效。滬蘇浙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流動到示范區的,其取得的繼續教育學時,均可作為考核評價、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培養選拔、執業注冊的依據。
第十三條 在滬蘇浙取得的臨床、口腔、中醫和預防醫師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證書,均可作為示范區醫療衛生單位人員聘用、職稱評聘、崗位晉升的依據。
第十四條 滬蘇浙在示范區內共建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發揮太湖培訓中心等示范區現有國家級基地平臺輻射作用,加大對示范區資源傾斜力度。滬蘇浙每年面向示范區設立若干期專技人員高級研修班,并互派示范區內專業技術人才參加培訓班,加強示范區內專業技術人才的合作交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加強專業技術人才資格和繼續教育學時的共享。建立統一的數據采集與共享規范標準,推動滬蘇浙省級專業技術人才相關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對接,實現滬蘇浙專業技術人才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整合。
第十六條 加強失信專業技術人才聯合懲戒。對滬蘇浙專業技術人才在職業資格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在職稱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證書,或在跨區域流動時提供虛假資格證書、學時證明的,將記入職業資格考試或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兩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加快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改革。對示范區內在長三角地區具有領先優勢的行業領域或社會通用性強、影響面廣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研究制訂統一的職稱評價標準,并探索在示范區成立聯合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示范區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門牽頭推進、相關部門負責解釋;一體化示范區執委會負責協調溝通;蘇州市、嘉興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配合實施;上海市青浦區、蘇州市吳江區、嘉善縣相關部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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