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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住建廳發布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辦理建筑許可服務水平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
1強化注冊和監管人員要求。各市可探索適當提高擔任項目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學歷要求。
2鼓勵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智能化審查審批。鼓勵建設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依托CIM平臺初步開展規劃智能化審查審批。
3合并審批階段。將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合并為工程許可階段,各市明確1家部門牽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制度創新加快流程再造”和持續深入優化營商環境部署要求,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辦理建筑許可服務水平,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社會投資使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新建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筑項目,單體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不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非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車間。
各市可根據實際,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但不得超過國家現行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規模劃分標準。下列項目除外:位于河道保護范圍、蓄滯洪區范圍、影響水文觀測站,位于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位于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占用林地、自然保護地(含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及任何歷史紀念物的項目。
二、主要任務
(一)優化辦理建筑許可流程
1合并審批階段。將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合并為工程許可階段,各市明確1家部門牽頭。
2.實行“一表式”申請和受理。建設單位通過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工程審批系統”)填寫《工程許可階段申請表》,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綜合服務窗口)一次受理,相關信息同步推送相應主管部門和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實行并聯審批。深化工程審批系統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互聯互通,項目備案(賦碼)信息納入“一張表單”,實現信息一次填報、結果即時推送,即可完成備案。
3.調整優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范圍。規劃環評已通過審查、規劃批復范圍內的產業園區的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和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不含油庫、氣庫、煤炭儲存)、物流配送項目可不再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環保責任,項目信息通過工程審批系統推送給生態環境部門。
4.簡化評估評價事項。在土地出讓時已明確相關指標要求或已開展區域評估,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建筑用途管理相關規定的,無需再次單獨開展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節能、地震安全性、水土保持、防洪影響、水資源論證、文物影響、交通影響、雷電災害風險等評估評價工作。
5.優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無需規委會決策,直接開展設計方案聯合審查,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水電氣暖等專營單位在4個工作日內開展聯合審查并反饋審查意見。位于城市景觀風貌影響較小的工業園區等經濟功能區的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可不再進行設計方案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6.探索采取勘察設計一體化方式。鼓勵工程地質勘察工作由設計單位負責發包確定勘察單位。
7.以告知承諾取代施工圖審查。取消審批流程中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審查環節,實行告知承諾制、施工圖質量抽查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諾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在施工報建時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上傳到施工圖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8.簡化施工許可辦理。取消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作為辦理施工許可前置條件的規定,以承諾書代替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條件。不再出具《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證書》《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報監書》,相關信息通過工程審批系統共享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9.推行“標準地”出讓。土地受讓人對“標準地”規定的出讓條件作出書面承諾,承諾涵蓋事項不再申請辦理,審批部門根據書面承諾作出審批決定。鼓勵各市實施“標準地”配套建設,在出讓前統籌做好出讓地塊“七通一平”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工作,并完成相關市政管網接至用地紅線、施工用變壓器安裝工作。
10.推行帶方案出讓土地。對規劃條件明確、建設工程方案相對簡單或采用標準化方案設計、對城市景觀風貌影響較小的工業類項目,優先采用帶方案出讓模式供地。在土地出讓前,完成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及公示,納入土地供地條件。對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進行設計方案審查,簽訂土地出讓成交合同后一并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1.實施聯合勘驗。兩個以上并聯審批部門需要進行實地勘驗的,由階段牽頭部門組織聯合勘驗。
12.簡化聯合驗收。根據建設單位申請,可將竣工聯合驗收與建設單位組織的“五方驗收”合并進行。對于竣工聯合驗收時因季節原因尚未完成綠化施工的,可容缺“綠地率”驗收開展項目聯合驗收。防雷檢測報告不再作為驗收申請材料。不再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相關申請材料納入聯合驗收申請材料,驗收通過后,聯合驗收結論意見書作為聯合驗收事項的統一確認文書,相關部門不再單獨出具確認書。
13.簡化門牌樓號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信息通過工程審批系統共享給公安等部門,提前開展門牌核準工作。聯合驗收通過后,同步發放門牌號碼。
14.全面落實市政公用“四辦”服務要求。完成工程審批系統與市政公用單位業務系統互聯互通,項目信息通過系統推送給市政公用單位。全面實施市政公用服務“網上辦、一站辦、降費辦、貼心辦”。優化臨時用水、排水、用電辦理流程,壓減辦理環節、時間和費用,公布辦事指南和收費標準。具備條件的,專營企業提前介入服務,與建設單位確定需求,取消報裝申請環節。
15.優化不動產首次登記。現場聯合驗收通過后,牽頭部門將不動產測繪報告、聯合驗收意見推送給不動產登記機構。規劃核實驗收與不動產登記實地查看合并的,不動產首次登記時不再進行現場查看。在登記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情況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1個工作日辦結。鼓勵探索不動產登記與聯合驗收同步申請,實現“驗收即辦證”。
優化后的辦理流程詳見《社會投資小型工業類建筑項目辦理建筑許可流程圖示范文本》(附件)。
(二)壓減辦理建筑許可耗時
1加強審批用時管理。工程許可階段辦理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和無外線工程的低壓電力接入,辦理時間分別不超過7個和3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和無外線工程的用水接通分別不超過7個和4個工作日。竣工驗收階段辦理時間不超過7個工作日。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不超過1個工作日。
2.規范有關中介服務用時。除極端惡劣天氣、復雜地質條件等情況外,地質勘察服務承諾時限建議不超過10個自然日。綜合測繪服務承諾時限建議不超過8個自然日。
(三)壓減辦理建筑許可費用
1落實規劃驗線、竣工規劃勘驗政府購買服務政策。鼓勵將地形圖測繪、勘測定界(宗地圖)、地籍調查(權籍調查)、撥地測量、總平面圖測繪、正負零核驗、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全流程綜合測繪納入政府購買服務。
2.鼓勵各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巖土工程初步勘察工作,勘察結果在土地出讓時明確公告。
3.建設單位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能夠保證獨立承擔工程安全質量責任的,可以不聘用監理。
4.全面推行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險,替代保證金制度。
5.除需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設義務的工程外,工業生產廠房及其生產性配套設施無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6.各市應嚴格按規定落實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減少繳費次數,鼓勵與土地出讓金一次性收取。
7.由小微企業建設的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8.鼓勵各市對小微企業建設的簡易低風險項目出臺支持政策,減少項目費用支出。
(四)提升建筑質量控制指數
1開展差異化事中事后監管。屬于質量安全低風險的建設項目,應實行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礎、重點監管為輔助的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只開展1次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依托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探索推行遠程監管和“不見面”監管。
2.加強對告知承諾事項的核查。對于實行告知承諾或容缺審批的事項,由監管責任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形成閉合管理。發現存在承諾不兌現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及時采取整改、撤銷許可或者禁止選擇告知承諾或容缺審批等懲戒措施。
3.完善信用管理機制。明確建設各方的主體責任,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完善并落實“黑名單”管理制度。
4.實施工程質量責任保險。開展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可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責任保險(或類似保險產品)的方式,防范和化解工程質量風險,保證工程質量,保障工程所有人權益。
5.推行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增強勘察設計單位風險承擔能力。
6.強化注冊和監管人員要求。各市可探索適當提高擔任項目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學歷要求。
7.探索實施建筑師負責制。充分發揮建筑師及其團隊的技術優勢和主導作用,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設計、咨詢等服務,提升工程建設品質和價值。
(五)提升辦理建筑許可便利度
1集中行政許可權。按照省政府改革要求,劃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有關行政許可到市、縣行政審批服務局集中實施。
2.推進全程網辦。在城市工程審批系統中增加社會投資小型工業類建筑項目、帶方案出讓土地項目等主題式審批服務模塊,明確網上辦理流程,實行“一網通辦”。加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材料、電子檔案應用。可通過視頻連線方式進行遠程核查的,不再開展現場踏勘、實地檢查;可通過網絡評審、視頻會議方式進行遠程評審評估的,不再組織現場評審評估。
3.試點開展“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后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4.推行一站式免費幫辦代辦服務。政務服務中心提供全流程免費幫辦代辦或項目管家服務。加強對窗口一線工作人員的培訓,為申請人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咨詢、指導、協調服務,提高審批一次通過率。
5.推行審批清單服務機制。依托“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各審批部門明確項目應辦理的事項清單,詳細標明建設條件、可執行告知承諾制、可運用區域評估成果等情況,與土地出讓合同一并提供給申請人。
6.探索智能化“電子輔助審批”。鼓勵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智能化審查審批。鼓勵建設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依托CIM平臺初步開展規劃智能化審查審批。
7.推行“一窗收費”。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水土保持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工傷保險等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行政收費納入綜合服務窗口辦理,項目信息和審批結果通過工程審批系統實時共享給費用收繳部門。鼓勵實行綜合窗口“一次性核算,一站式征收”。
三、有關要求
1細化審批流程。各市要按照本指導意見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關要求,結合地方實際,進一步細化社會投資小型工業類建筑項目審批流程,制定申請表單和服務指南,完善工程審批系統功能。
2.積極探索創新。鼓勵各市對標國際、國內一流水平,積極探索創新審批模式。試點開展“清單制+告知承諾制”的,要一并公布審批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3.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強相關政策的公開、解讀和宣傳,引導建設單位充分知曉改革內容、準確把握改革政策,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項目和企業。要加強審批過程管理,及時整理、形成全流程審批案例和審批系統后臺數據,總結改革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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