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8月24日,公安部就《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2012年人社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不同的是,此次文件由公安部制定,不僅完善了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依據,同時也能進一步規范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行為,提高消防技術服務水平,完善社會消防治理機制。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此文件,大立教育特對文件重要內容進行了相關解讀與分析,具體請看下文:
一、文件明確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審批主體和監管職責。
第五條 公安部消防局對全國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解讀:明確了監管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依托消防協會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執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消防協會、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公平競爭,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讀:推動行業自律。鼓勵依托消防協會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協會,推動行業自律管理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
解讀: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審批權下放,明確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統一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
二、文件規定并完善了注冊條件和審批程序。
(1)明確一、二級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不能同時擁有。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的每個注冊有效期為三年,已取得二級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的,在領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時,要將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交回(第十六條)。
(1)規范了消防工程師注冊變化情形:借鑒其他行業注冊管理的通行做法,明確不予初始注冊、變更注冊或者延續注冊的情形(第二十三條)。
(2)細化了審批程序:便民利民,規定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受理注冊申請材料(第十二條)。同時,針對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三種資格注冊許可類型,分別規定了申請材料內容、申請條件、辦理時限等要求(第十二至十四條,第十七至二十一條)。
(3)明確了執業印章要求:參考其他注冊制度均采用執業印章的通行做法,為加強執業監督,便于追溯執業責任,明確了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印章的相關要求(第十五、十六、二十四和二十五條)。
三、文件規范了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
(1)明確了消防工程師執業范圍。考慮到各地人才儲備和執業能力差異,明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執業,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只限本省區域,并規定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具體執業范圍(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
(2)規范了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文件。按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類型劃分,明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5類消防安全技術文件由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名、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條)。
(3)明確了消防工程師的權利、義務和禁止行為。明確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權利、義務,并設定了7項禁止行為(第三十一、三十二和三十三條),例如“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執業;不得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這對證書掛靠將會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四、強化了對消防工程師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
(1)明確對消防工程師的監督檢查方式。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日常抽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第三十八、三十九條)。
(2)建立執法聯動制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注冊消防工程師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通知原注冊審批部門,由注冊審批部門依法作出注銷注冊、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等處理(第四十條)。
(3)完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法律責任。根據《消防法》、《行政處罰法》和部門規章的權限設定了處罰條款,明確了法定救濟途徑;同時,加強廉政建設和執法監督,明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執法責任(第四十七至五十八條)。
總結:公安部制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草案送審稿)》,不僅順應并落實國務院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簡政放權的要求,同時也是為了完善我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并進一步規范消防工程師執業的行為。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今后注冊消防工程師勢必會和注冊建造師一樣,成為新興執業資格證的又一寵兒,而消防工程師考試也將迎來新的報考熱潮。